鹽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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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余是近代中国盐税收入扣除偿付外债本息、盐务行政经费后的余款,1913年善后大借款后形成制度化概念。该款项源于北洋政府以盐税作担保举借的外债,包括1895年瑞记借款、1898年英德续借款及1913年善后大借款等。盐税收入由盐务署稽核总所管理,总所设中方总办与外籍会办,实权由丁恩等外籍会办掌握。盐税直接存入五国银行,盐余提用需经中方总办与外籍会办会同签字许可。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常以盐余作担保向国内银行借款或发行内债,如1923年中央预算将其列为国债基金来源。盐务稽核系统虽强化税收征管,但未能完全阻止地方截留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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