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

cháo sh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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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解释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在清代,朝审是每年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一项重要制度。
古文寓意:
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
——清·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
话说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天雨花》第六回》
〔永乐〕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清·张廷玉·《《明史·刑法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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