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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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正式法定公文文种的“批令”,是民国三年(1914年)北洋政府设立的大总统专用文种,用于裁答各官署的陈请事项,并非清朝体制。清代并无作为通用行政文书体制的“批令”,仅在“官批民调”民间调解制度中存在州县官批令调解的做法,官批民调又称批令调解。无论有无意见,每件均有指令回复。批令是州县长官基于统治需要,通过向乡土社会延伸国家权力,对民间调解的过程与结果加以控制的方式。知县对各状词的批令一般均可被当事人看到,进而在正式堂讯前影响民间调处的进展。在具体实践中,知县会通过反复的批令,将民事纠纷重新推回民间,依赖于地方绅士的调解来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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