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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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德语: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又称俾斯麦帝国宪法,颁布于1871年4月16日,由帝国首相俾斯麦主导修订自《北德意志邦联宪法》(由多个单独文件汇总而成),确立了由22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其中普鲁士占据主导地位。宪法规定德意志皇帝拥有立法批准权、军事统帅权和外交决策权,帝国宰相由皇帝任命并对皇帝负责。立法机构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参议会代表各邦行使权力,普鲁士在其中拥有17票表决权;帝国议会通过普选产生但立法权受限。宪法保留普鲁士军事制度,规定全帝国实行统一军事立法。该宪法作为德国首部统一实施的宪法,实施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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